一、公費就養者:
由縣府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之。

二、自費就養者:
由本人或親屬、法定代理人檢附左列表件向本中心行政組申請。

  1. 養護申請表。

  2. 戶口名簿或全戶戶籍謄本。

  3. 身分證影本。

  4. 最近看診診斷書且足以證明無法定傳染病之報告,或同意由本中心帶往指定醫院檢查,費用自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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